(2015)熟虞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展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展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展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299号(万豪国际轻纺城)4幢101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文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良山,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常熟市展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展华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64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4元,由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9656.70元,付款时间:于2015年12月8日前履行人民币5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人民币8万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履行人民币7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履行人民币7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人民币69656.70元;二、上述协议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强以个人全部资产进行担保,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三、上述协议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一并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苏州箭士堡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9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款项如按期履行完毕,则本案执行完毕;如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2015年12月8日,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了人民币5万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89656.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附期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