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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一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赵新节与孟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节,孟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683号原告赵新节,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建伟,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新节诉被告孟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振强人民陪审员 :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歆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