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二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静、杨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静,杨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二初字第00643号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余。被告姜静,女。被告杨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静、杨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盛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晓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