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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拴文与冯浩、刘保拴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拴文,冯浩,刘保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拴文。被执行人冯浩。被执行人刘保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拴文与被执行人冯浩、刘保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冯浩归还原告张栓文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2、被告冯浩承担张拴文2012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期间10000元的借款利息共4500元(25个月×10000元×1.8%),承担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50000元的借款利息共17100元(19个月×50000元×1.8%);(已归还6000元)。3、被告刘保拴对被告冯浩归还原告张拴文借款6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609元,由被告冯浩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栓文与被执行人冯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张拴文被执行人冯浩2015年春节后履行10000元,此后每年履行20000元至全部归清时止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拴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4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张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