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洋诉郭亚菊、张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郭亚菊,张永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刘洋,住双辽市。被告郭亚菊,54岁,住双辽市。被告张永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郭亚菊、张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