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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洋诉郭亚菊、张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郭亚菊,张永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刘洋,住双辽市。被告郭亚菊,54岁,住双辽市。被告张永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郭亚菊、张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