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常德铭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懿、涂明杰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铭洲置业有限公司,易懿,涂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735-1号申请人常德铭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被申请人易懿。被申请人涂明杰。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常德铭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懿、涂明杰担保借款纠纷一案中,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懿、涂明杰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懿、涂明杰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杨冬初审判员 曾 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