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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于祖伟、周建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祖伟,周建星,张传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280号申请执行人于祖伟,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执行人周建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张传钭,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于祖伟与被执行人周建星、张传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星、张传钭支付申请执行人于祖伟租金169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0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星、张传钭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2月9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星、张传钭名下无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11月2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星名下有车牌号浙C×××××现代牌轿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被执行人张传钭名下无相关车辆登记信息。此外,2015年11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周建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调查财产状况,回函被执行人名下无相关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11月11日,本院通知绕城高速第七标段指挥部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未结算工程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2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