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青兰与张余国、西安祥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兰,张余国,西安祥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171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兰。被执行人张余国。被执行人西安祥顺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余国,系该公司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567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青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本院调取了两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经点对点查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可查全省境内),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查全区境内),在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安执字第01171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