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潘芬华与黎小萍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芬华,黎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潘芬华,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黎小萍,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黎小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皖BL76**号车辆系被执行人黎小萍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小萍所有的皖BL76**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