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栋,崔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787-2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号齐源大厦*座*楼。负责人齐登波,总经理。被告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芝兰一村东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总经理。被告李国栋。被告崔方。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高密市隆昌劳保用品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栋、崔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的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国栋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凤凰大街(西)567号超越嘉苑小区2栋2单元502室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初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