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耿XX申请展喜兵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XX,展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耿XX。被执行人展喜兵。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耿XX申请展喜兵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商终字第8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展喜兵应支付申请人耿XX案款47605.64元,承担执行费614.08元。现因(2015)张民再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张商终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