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苏建与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72-1号申请执行人苏建,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建与被执行人山东绿邦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07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0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