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兴化市周庄镇邬牛庄村民委员会、朱恒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周庄镇邬牛庄村民委员会,朱恒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兴化市周庄镇邬牛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邬牛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亚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大瑾,兴化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恒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周庄镇邬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恒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周庄镇邬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