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民初字第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焦艳玲、吕素军、吕素虹与被告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苏楠、毛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艳玲,吕素军,吕素虹,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苏楠,毛智民,北京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684号原告焦艳玲。原告吕素军。原告吕素虹。被告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三十三号。法定代表人苏楠,职务经理。被告苏楠。被告毛智民。被告北京恒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法定代表人高平,职务经理。原告焦艳玲、吕素军、吕素虹与被告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苏楠、毛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职权对被告毛智民名下的位于承德市新世家小区的商业房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告毛智民名下的价值1900万元房产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