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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执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陶健东与潘曹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健东,潘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陶健东。被执行人潘曹忠。申请执行人陶健东与被执行人潘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双方一致确认潘曹忠尚结欠陶健东借款本息合计20万元。陶健东同意潘曹忠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清。2、潘曹忠按约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纠葛。若潘曹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且陶健东可就25万元(潘曹忠欠款总额20万元+违约金5万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潘曹忠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陶健东同意被执行人潘曹忠在2015年12月10日前归还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清。如不按期履行,仍按照原调解书确认的承担违约金5万元。保证人潘冠军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轿车作抵押。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陶健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陶健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金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