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抚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建钦申请谭玉英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钦,谭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钦,男,汉族,学生,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谭玉英,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王建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2,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抚养费2,200.00元未得到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2)抚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对未获执行的抚养费2,2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高保和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云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