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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6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石棣与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棣,杨炎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6308号原告石棣,男,1962年4月14出生。委托代理人沈荣,男,1953年2月7日出生。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九王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0117736-6。法定代表人孙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顺,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炎秋,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石棣与被告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顺房地产公司)、杨炎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石棣主张其系京顺房地产公司的员工,曾于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期间任该公司施工队队长,因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显然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故石棣与京顺房地产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杨炎秋连带支付所拖欠的工资的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石棣与京顺房地产公司、杨炎秋的劳动争议纠纷,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石棣的起诉并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旭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