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香连与莱西市南墅镇东泥牛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连,莱西市南墅镇东泥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刘香连。委托代理人王维强,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日庄镇沟东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5207234432。被告莱西市南墅镇东泥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芝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陶海波,系该村村委委员。原告刘香连与被告莱西市南墅镇东泥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香连及委托代理人王维强、被告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陶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至2014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218596.5元(其中利息58063.5元)。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60533元(庭审中变更为171702元)及利息58063.5元。被告辩称:欠原告款属实,但原告拖欠村委会的款项,也应付清。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香连与张明虎系夫妻关系,1995年1月25日至2014年2月间,被告村委会以借款等形式拖欠张明虎、刘香连累计171702元,经计算利息为27470元。张明虎于2013年去世。此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22份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拖欠村委会款项,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西市南墅镇东泥牛庄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刘香连借款171702元;二、被告莱西市南墅镇东泥牛庄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刘香连支付上述借款之利息27470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1元,减半收取175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