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执民字第8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普润得能源有限公司与郑小军、林凤彩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普润得能源有限公司,郑小军,林凤彩,中山市名泰轩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森丰木业有限公司,郑友福,余正来,苏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86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普润得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波。被执行人郑小军。被执行人林凤彩。被执行人中山市名泰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凤彩。被执行人浙江森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军。被执行人郑友福。被执行人余正来。被执行人苏伟龙。申请执行人浙江普润得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军、林凤彩、中山市名泰轩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森丰木业有限公司、郑友福、余正来、苏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248、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4日,浙江普润得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经二次拍卖流拍的红木家具、红木原材料及红木加工机器设备一批作价975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所有,其他已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截止2015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郑小军、林凤彩、中山市名泰轩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森丰木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普润得能源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款102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郑友福、余正来、苏伟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8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