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玉杰与侯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杰,侯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杰,女,47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侯浩,男,45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浩在喀喇沁旗信用联社娄子店信用社代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轮候将被执行人侯浩在喀喇沁旗信用联社娄子店信用社的账户6229760051000086118内的工资予以全额冻结,冻结金额陆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6666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