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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闫××与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陈××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77号原告闫××。被告陈××,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月聪,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陈××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