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闫××与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陈××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77号原告闫××。被告陈××,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月聪,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陈××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