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承执裁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凤民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民,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田凤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田凤民与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被委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县劳人仲案字(2013)第1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