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81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温永刑初字第121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刑初字第1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代理审判员 占长斌代理审判员 刘晓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