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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二初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二初字第01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山东省平邑县曾子学校高二学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传海,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杨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对杨某谎称自己可以低价拿到网络游戏的兑换码再转卖给杨某,其在骗得杨某人民币5万元后,将假兑换码发送给杨某。案发后,王某退还杨某人民币5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支付宝汇款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王某系初犯、在校学生,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害人杨某QQ聊天期间,虚构自己系网易公司职员,可以低价拿到暗黑3游戏的无线畅游包、数字典藏包的兑换码再转卖给杨某。4月22日晚,杨某通过支付宝汇给王某人民币5万元后,王某通过QQ将1315个假兑换码发送给杨某。次日,杨某发现受骗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王某在知道杨某报案后,退还杨某人民币5万元,并于2015年5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公诉前翻供,后在庭审中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支付宝汇款信息,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且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退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卞荣巍代理审判员  袁柏阳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伟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