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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任韶东财产保全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韶冬,郝小勇,杨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任韶冬,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申请人郝小勇,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陕县。被申请人杨苗苗,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郝小勇之妻。申请人任韶冬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郝小勇、杨苗苗位于陕县某花园1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小勇、杨苗苗位于陕县某花园1号楼1单元602号房屋���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炳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