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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3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706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周婷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4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宣某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