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宣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706号原告:宣。委托代理人:周婷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4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宣某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