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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谢强与郭秋香、赵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郭秋香,赵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229号原告:谢强。被告:郭秋香。被告:赵服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与被告郭秋香、赵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