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谢强与郭秋香、赵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郭秋香,赵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229号原告:谢强。被告:郭秋香。被告:赵服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与被告郭秋香、赵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