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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晓远与卢海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远,卢海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晓远,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高妮,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培德,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砚,男,1970年3月12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东,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远诉被告卢海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王晓远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闫跻东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