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晓远与卢海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远,卢海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晓远,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高妮,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培德,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砚,男,1970年3月12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国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龙口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东,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琰,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远诉被告卢海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王晓远承担。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闫跻东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