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谢小花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谢小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宏文,该单位经理。被告谢小花,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城市集中供热中心与被告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文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友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