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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胡学刚、欧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刚,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666-1号申请执行人人:李朝珍,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胡学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欧霞,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学刚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舒意花园F-206号房屋(权证字号:皖舒房权证城关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