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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升林与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林,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陈升林,男,汉族。被告杨建国,男,汉族。原告陈升林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升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陈升林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升林承担。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