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升林与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林,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陈升林,男,汉族。被告杨建国,男,汉族。原告陈升林与被告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升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陈升林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升林承担。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