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沈阳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2227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法定代表人康勇,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岚,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沈阳华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