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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831号罪犯陈杰,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浠水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陈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一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9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民事赔偿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对该犯减刑应予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