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乔龙昌与西峡县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龙昌,西峡县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乔龙昌。被执行人:西峡县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红。乔龙昌申请西峡县金土地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的执行依据仲裁裁决书未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乔龙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