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天时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天时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张金五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910号原告平泉县天时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杨树岭镇东大庙村。法定代表人孙寿桢,经理。委托代人郭玉伟,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金五,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鲁继豪,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天时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天时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天时达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商玉风审 判 员 康 民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