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杭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和合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和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杰聚合物有限公司、浙江建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格拉威宝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合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傅条云、赵建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2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