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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仝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4年2月13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59年9月9目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女,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8)户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元月至12月抚养费7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71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按原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