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庆宁与安徽省路天塑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宁,安徽省路天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宁,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省路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农民工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182131-5。法定代表人:姚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宁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路天塑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仲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