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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敏丽与廖洪林、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丽,廖洪林,周小燕,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83号原告陈敏丽。委托代理人桑池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勇(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洪林。被告周小燕。被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6号303号。负责人廖洪林,经理。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路。法定代表人将新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丽诉被告廖洪林、周小燕、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原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丽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洪林、周小燕、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敏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丽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8,430元应减半收取14,215元,予以免交。邮寄费140元、公告费250元,共计390元,由原告陈敏丽负担。审 判 长  丁 杰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