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莫某和与贺州市宝丰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和,贺州市宝丰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莫某和。被执行人贺州市宝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法定代表人潘某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莫某和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宝丰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莫某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钟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贺州市宝丰塑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钟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