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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志平与黄初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初平,周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初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平(曾用名:周志洪)。上诉人黄初平因与被上诉人周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中辉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