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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来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19号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立卫,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于来福,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