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百良与被告韩永康、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百良,韩永康,张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郑百良被告韩永康被告张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百良与被告韩永康、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00元,由原告郑百良承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