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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某与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柯某,男。被告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汤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