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被告李铁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李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赵海新。委托代理人程建国,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铁,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与被告李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杰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