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知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清县档案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档案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知初字第93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乐妤、倪娉娉,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档案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孙金火,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档案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县档案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