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范某甲。法定代理人范某乙。委托代理人杨民富,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已交纳600元)。审 判 长 敖 于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人民陪审员 李环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