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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与周军、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周军,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389、391号。被执行人周军。被执行人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北一路149号。被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8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军、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3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孙承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艺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