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谭先斌与陈光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先斌,陈光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878号原告谭先斌,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繁娟,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和,居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先斌诉被告陈光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先斌于2015年12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先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交纳2750元,本院决定收取1200元,由原告谭先斌负担。审判员 朱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