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653号原告王锐,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亚中。原告王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锐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审 判 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包小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